目录 1.结束信号发出后任意球的执行 2.暂停 3.球队暂停 4.消极比赛 5.非体育道德行为 6.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 7.开球 8.明显得分机会的定义 9.计时员中断比赛
1.信号发出后任意球的执行 在许多情况下, 当比赛时间已经结束后, 由于比赛结果已经很明朗或执行任意球的位置距离对方球门太远, 有机会掷任意球的队对射门并不一定感兴趣。尽管从技术上讲要按规则执行任意球, 但裁判员应作出准确判断, 如果运动员在靠近正确的位置上将球扔到地上或将球递给裁判员, 应视为任意球已经执行。
在球队明显希望射门得分的情况下, 裁判员必须尽力处理好这种射门机会(尽管机会很小), 并确保局面不会演变成消磨时间和一方受挫的“戏剧”。裁判员应该坚定迅速地使双方队员进入正确位置, 以使任意球可以立即执行。必须提醒和监督掷球队的队员, 确保只有一名队员持球。如果队员想离开场地进行替换, 他们必须自担风险, 裁判员无须等待替换完毕后再鸣哨掷球。
裁判员必须非常注意双方的犯规违例。防守队员连续多次的犯规必须受到处罚(15:7, 16:1c, 16:3f)。进攻队员在执行任意球过程中也经常违反规则。如一个或多个的队员在鸣哨后但球离手前(13:8, 第三段)越过任意线, 或掷球队员在掷球时移动或跳起(15:2), 关键的是不能允许任何非法射门得分。
2.暂停 除了规则2:8列出的必须暂停的情况外, 裁判员还要考虑其它需要进行暂停的情况。以下为一些非必须但通常应给予暂停的典型情况: 1)外界影响, 如必须擦拭场地时; 2)运动员有受伤嫌疑时; 3)球队明显延误时间, 例如掷球时拖延时间, 或有队员扔球或不放下球时; 4)如球触碰天花板或场地上方的固定物(13:4c), 球反弹过远以至于耽误过多的时间。
当在上述或其它情况下决定是否需要暂停时, 裁判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 如果比赛中断而不给暂停是否会对一队不公平。例如, 如果在比赛即将结束时, 一个队以明显的优势领先, 那么就没有必要在比赛短暂中断时给暂停以擦拭地板。同样地, 如果是需要争取时间的队自己在浪费时间, 则显然没有理由给予暂停。
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中断时间的长短。由受伤而引起的比赛中断时间长短往往很难估计。所以, 最好是给一个暂停。相反, 裁判员不要因为球一出界就立即给暂停,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球通常几乎立即就可重新进入比赛状态。如果球不能马上进入比赛状态, 为避免不必要的暂停, 裁判员应尽快将备用球投入比赛(3:4)。
3.球队暂停(2:10) 在正常的比赛时间内, 每队每半时可以有一次一分钟的球队暂停(决胜期没有)。
提出球队暂停时, 必须由随队官员将绿牌放到计时员面前的台面上(绿牌的尺寸建议为15×20厘米, 正反两面都有一个大的 “T”字母)。
只有控制球的队(比赛进行中或比赛中断时)才能申请球队暂停。如果计时员有足够的时间鸣哨(否则绿牌应该归还给球队), 应立即给予球队暂停。
然后, 计时员鸣哨中断比赛, 做出暂停手势(第16条), 伸出手臂指向申请暂停的队(为避免喧闹和混乱干扰, 计时员必要时可站起来打手势), 绿牌应放置于记录台上靠近申请队的一侧, 并在球队暂停期间一直放在该处。
裁判员作出暂停手势, 计时员停止计时钟。裁判员认可球队暂停后, 计时员开动秒表控制暂停时间, 记录员将暂停的时间记录到申请队名下。
在球队暂停期间, 队员和随队官员须位于本方半场替补区一侧, 在场内场外均可。裁判员位于场地中央, 如需商榷时, 其中一名裁判员可以走近记录台。
暂停期间发生的犯规与在比赛进行中发生的犯规同样处理。无论犯规队员是在场内或场外, 根据规则8:4 和 16:3 c, 非体育道德行为应判罚出场2分钟。
当暂停至50秒时, 计时员发出信号, 示意比赛将在10秒钟后重新开始。
当暂停时间结束时, 球队必须做好重新开始比赛的准备。比赛根据获准暂停时的相应情况掷球重新开始。如果是在比赛进行中给予暂停的, 则由申请暂停的队在比赛中断时球所在的位置掷任意球。
当裁判员鸣哨重新开始比赛时, 计时员开动计时钟。 . 4.消极比赛 基本原则 应用消极比赛规则的目的, 是防止不精彩的打法和在比赛中故意拖延时间。这要求裁判员在整个比赛中以统一的尺度判断和处理消极比赛。
消极比赛方法可出现在球队进攻的各个阶段, 如在球向前推进的时候, 在侍机组织进攻时或在比赛结束阶段。
在下列情况中, 消极比赛出现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一队在比赛将结束时以微弱优势领先; -一队有一名队员被罚出场两分钟; 一-对方的防守非常出色时。
预警手势的应用 下列情况应出示预警手势: 1)当替换队员缓慢时或球向前场推进速度缓慢时。 典型的迹象有: 一-队员们站在场地中央附近等待替换的完成; 一-队员原地站着拍球; 一-在对方没有施加任何压力的情况下, 将球传回自己的半场; 一-在开球或其它掷球时拖延时间。 . 2)在已经开始组织进攻后, 又进行替换。 典型的迹象有: 一-所有队员都已经处于其进攻位置上; 一-球队已经开始有组织的传球准备进攻; 一-直到这时该队才替换队员。 注:如果一队从本方半场发动快攻, 但进入对方半场后未能得到立即得分的机会, 这时应允许该队进行快速的替换队员。
3)组织进攻阶段过长 原则上, 在开始目标明确的进攻之前, 允许球队有一个传球准备的组织进攻阶段。组织进攻时间过长的典型情况有: 一-球队在进攻中未能制造任何目的明确的攻击行动(注: “目的明确的攻击行动” 系指进攻队通过战术移动而获得攻击空档, 或明显地比组织进攻阶段加快了进攻节奏); 一-运动员站在原地或向球门相反的方向移动时重复地传接球; 一-站在原地重复拍球; 一-当与防守队对抗时, 进攻队员过早地背向防守队员, 等待裁判员鸣哨中断比赛, 或无法获得攻击空档; 一-积极的防守:积极的防守是指防守队员通过积极封堵对方可能的传球和进攻队员的移动来阻止进攻队加快进攻节奏; 一-从组织进攻到结束进攻阶段, 进攻队没能明显加快节奏。
4)出示预警手势之后 在出示了预警手势后, 裁判员应允许有至少5秒钟的组织进攻时间(裁判员应了解年青队员和低水平的球队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在这段组织进攻期间进攻节奏没有明显增加, 又看不出有目标明确的攻击行动, 裁判员就可断定, 控制球队在进行消极比赛。 注:裁判员要非常谨慎, 不要刚好在进攻队正要射门或向对方球门突破时判罚消极比赛。
如何出示预警手势 如果裁判员(场上裁判或球门线裁判)发现消极比赛的出现, 他应举起手(手势18), 表示控制球队没有积极创造得分机会, 手势应持续到下一次比赛中断为止。另一名裁判应同时做出预警手势(裁判员应利用靠近替补席的手臂做手势)。
如果进攻队没有明显的进攻意图, 那么其中一名裁判就应鸣哨判消极比赛, 由对方掷任意球。
在一个进攻回合中(从球队控制球权起到射门得分或失去球权为止), 预警手势只能出示一次。
但是, 在出示预警手势后的第一次比赛中断时, 裁判员应在比赛重新开始前简短地再做一次预警手势, 作为提示。
如果在出示预警手势后, 进攻队申请了球队暂停, 那么在暂停时间结束, 比赛重新开始时, 应再次出示预警手势, 以明确预警仍然有效。
5.非体育道德行为(8:4, 16:1d) 非体育道德行为举例如下: a) 向正在掷7米球的队员喊叫; b) 判由对方掷球时, 用脚将球踢走, 使对方不能立即掷球; c) 用语言辱骂对方或本队队员; d) 球出界后, 队员或官员拿着球不给; e) 延误正常掷球的执行; f) 抓对方队员的衣服; g) 判由对方掷7米球时, 守门员不给球; h) 场上队员多次地用脚或小腿封挡对方射门; i) 防守队员重复地进入本方球门区; j) 队员试图伪造对方犯规的情形。
6.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 (8:6, 16:6d) 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举例如下: a) 直接对他人的无礼行为(通过言语, 表情, 手势或身体接触等对裁判员, 计时员/记录员, 技术代表, 球队官员, 运动员和观众的挑衅); b) 裁判员宣判后, 将球掷或扔走, 扔得如此之远以至于不能将此行为看作是一般的非体育道德行为; c) 在判由对方掷七米球之后, 如果守门员态度消极以至于裁判员认为他不再想守门了。 d) 在被对方犯规后采取报复行动; e) 在比赛中断期间故意将球掷向对方, 可以认为是斗殴的那种除外。
7.开球 作为理解规则10:3的指导性原则, 裁判员应牢记鼓励球队快速开球的目的, 也就是说裁判员要避免刻板, 不要故意找机会干预或处罚正要快速开球的队。
例如, 裁判员必须避免由于记录或其它任务妨碍自己确认检查队员的就位情况。如果场上其他队员无明显的需要纠正位置的情况, 一旦掷球队员到达正确位置, 场上裁判员就应准备好鸣哨。裁判员还必须清楚, 鸣哨后, 开球队的队员就可以越过中线(这是执行正常掷球基本原则中的一个例外)。
虽然规则规定掷球队员必须站在中线上, 距离中心不超过1.5米, 裁判员也无须过分追求精确, 以至以厘米计算误差。重要的是要避免不公平, 并使对方清楚地知道何时何地执行开球。
大多数球场没有中点标记, 一些场地的中线还可能会被广告盖住。在这种情况下, 队员和裁判员都需要估计正确的位置, 任何坚持精确位置的做法都是不切实际和不合适的。
8.明显得分机会的定义(14:1) 根据规则14:1的精神;明显的得分机会是指: 1)位于对方球门区前并能够控制球和身体平衡的队员已有射门机会, 防守队员无法使用合法手段阻止其射门; 2)控制球和身体平衡的队员在快攻反击中(运球)向对方球门区推进, 没有任何防守队员能赶到他前面阻止其反击; 3)队员处于1和2两种情况之一, 没有控制球但可以马上接到球;裁判员必须确信, 没有防守队员可以用合法的手段阻止其接球。 4)守门员离开了球门区, 已控制球和身体平衡的进攻队员明显可以不受阻碍地将球掷入空门;其他防守队员有可能位于掷球队员和球门之间的位置上, 这时裁判员必须考虑这些队员进行合法防守的可能性。
9.计时员中断比赛 如果计时员由于换人错误或非法进入场地而中断比赛(规则4:2-3, 5-6), 应由对方在违例地点掷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但如果比赛中断时球所在的位置对掷球队更为有利, 则应从该位置执行任意球(见规则13:6第三、四段)。
出现此类违例时, 计时员应该立即中断比赛, 无须考虑“有利原则”(规则13:2和14:2)。如果由于防守队违例导致的比赛中断破坏了一次明显的得分机会, 应判进攻队掷七米球(规则14:1a)。
出现其它需要向裁判员报告的犯规违例的情况时, 计时员通常应等到下一次比赛中断时再报告。如果计时员中断了比赛, 这种中断不应导致球权的更换, 应由比赛中断时控制球的一方掷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如果由于防守队违例而导致比赛中断, 而且裁判员认为过早的中断破坏了进攻队一次明显得分机会, 应判进攻队掷7米球(规则14:1b)。通常, 由计时员/记录员发现并报告的犯规违例(规则4:2-3, 5-6规定的情况除外), 不应导致对个人的处罚.
规则14:1a和上面第二段所述判罚七米球的规定, 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况:如果裁判员或技术代表(来自国际手联、大洲手联或国家协会)因犯规违例而中断比赛, 给防守队队员或官员口头警告或处罚时, 进攻队有明显得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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