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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运动员技术等级评比标准
2004-09-09 20:55:05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百分之百(个别者除外)。
  2.第2、3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70%
  3.第4至6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50%。
  4.第7至8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
  二、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2至12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队;
  2.参加洲以上国际比赛的国家队运动员(上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申报人数不超过全队规定人数80%);
  3.在全运会和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1至3名,全国联赛获得第1名的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报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50%,亚军不超过全队的40%,第3名不超过全队的30%,其中全国联赛申报人数相应降低10%)。
  4.参加洲际以上国际青年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运动员;
  5.全运会、全国锦标赛或全国联赛第2名以下的队个别表现突出的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1至10名,全国联赛获得1至6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报人数:前3名队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获得第4至6名的队不超过全队的70%,第7至10名的队不超过全队的50%);
  2.参加全国各系统联赛,各省、市、自治区锦标赛中获得第1至3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报人数:第1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2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3名不超过全队的30%);
  3.参加全国青年比赛获得第1至3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报人数;第1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2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3名不超过全队的20%);
  4.参加全国少体校和全国中学生比赛获得冠军和亚军队的队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报人数不超过全队的20%)。
  四、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请申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锦标赛或全国联赛各队的运动员;
  2.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及各系统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加全国青年比赛获得第1至10名的各队运动员(申报人数:第1至3名队的其他运动员,第4至6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7至10名不超过全队的50%);
  4.参加全国少体校和全国中学生比赛获得第1至6名的运动员(申报人数:第1、2名的各队其他运动员;第3至6名的队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三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比赛及全国各系统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地(市)、县级比赛获得前3名队的运动员;
  3.在一个年度内,参加过20场以上正式比赛队的运动员(上场时间不少于50%)。
  六、少年级运动员: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1.代表县(市)参加地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少年锦标赛的运动员;
  2.在县(市)少年锦标赛中(不少于6个队)获得冠亚军队的运动员;
  3.在不少于6个队的基层少年正式比赛中,获得冠军队的运动员。
  注:1.在达到各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的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在受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各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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