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接触球, 消极比赛 接触球 允许队员: 7:1 用手(张开或并拢)、臂、头、躯干、大腿和膝部去掷球、接球、停球、推球或击球; 7:2 持球不得超过3秒, 包括球在地上(13:la); 7:3 持球走不得超过3步(13:la), 下列情况为第一步: a)双脚站立, 一只脚离地后再落地, 或一只脚从一处移到另一处; b)一只脚着地, 接球后另一只脚落地; c)跳起后单脚着地, 随后用同一只脚踏跳或另一只脚落地; d)跳起后双脚同时落地, 然后一只脚离地再落地, 或一只脚从一处移到另一处。 注:如果一只脚从一处移到另一处, 另一只脚移至第一只脚的旁边, 应计算为一步。 7:4 当站立或跑动时: a)拍一次球, 然后用单手或双手接球; b)单手连续拍球(运球)或单手在地上连续滚动球, 然后用单手或双手接住或捡起。 一旦单手或双手接住球后, 就必须在3秒钟内或3步之内将球掷出。 当队员用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球并使其落地后, 即认为已开始拍球或运球。 当球已触及其他队员或球门时, 允许队员再次拍球或运球和接球。 7:5 将球由一只手递给另一只手。 7:6 跪、坐或躺在地上接触球。 不允许队员: 7:7 在球触及地面、其他队员或球门前再次接触球(13:1 a)。 接球不稳不算违例; 注:接球不稳是指队员试图接球或停球, 但未能将球控制住。 一个已控制的球, 在运或拍过以后只能接触一次。 7:8 用脚或膝关节以下部位触球, 但对方掷来的球除外(13:1 a-b); 7:9 如果球触及场内的裁判员, 比赛继续进行。 消极比赛 7:10 不允许在没有任何明显的进攻或射门意图的情况下, 保持本队对球的控制(规则解释4)。这被视为消极比赛, 并应判由对方掷任意球(13:1a)。 在中断比赛时球所在的地点掷任意球。 7:11 当发现有消极比赛的可能趋势时, 裁判员应作出预警手势(手势18)。这给控球队改变进攻方式的机会, 以避免丢失球权。如果在作出预警手势后, 进攻队仍没有改变进攻方式, 也没有射门, 则应判由对方掷任意球(规则解释4)。 在特殊情况下, 如:当队员故意放弃明显得分机会时, 裁判员可以不事先作预警手势而判由对方掷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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