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犯规与非体育道德行为 允许队员: 8:1 a)用手臂和手去封或获得球; b)用张开的单手从任何方向去轻打对方的球; c)用躯干阻挡对方持球或不持球的队员。 d)以弯曲的手臂从正面接触对方队员, 以紧盯或跟随对方队员。 不允许队员: 8:2 a)抢夺或打击对方手中的球; b)用臂、手或腿去阻挡或挤对方; c) 拉、抱、推、跑或跳起来撞对方; d) 以违反规则的方式去干扰、阻挡或危及对方持球或不持球的队员。 8:3 犯规(8:2)行为:主要或专门针对对手而不是球的行为, 将受到升级处罚。升级处罚系指:当出现程度超过通常在争夺球时经常发生的那种正常犯规的特殊犯规时, 不应仅判罚任意球或七米球。 每一个符合升级处罚的犯规都应给予个人处罚, 以警告开始(16:1b), 然后处罚逐渐加重(16:3b和16:6g)。 在执行升级处罚时, 因其它犯规违例而判的警告和罚出场两分钟也要考虑在内。 8:4与良好的体育运动精神相悖的动作或语言均被视为非体育道德行为(例子见规则解释5), 这适用于场上场下的所有队员和官员。升级处罚也适用于出现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情况(16:1d, 16:3c-d和16:6b, g, h)。 8:5 攻击并危及对方身体健康的行为应判取消比赛资格(16:6c)。下列情况必须取消比 赛资格: a)从侧面或后面击打或向后拉扯对方正在传球或射门的投掷臂; b)以任何方式击打对方的头部或颈部; c)蓄意用脚、膝部或其它方式打击对方的身体, 包括绊倒对方; d)推正在跑动或跳起的对方队员, 或以其他方式使对方失去身体平衡;这同样适用于守门员离开球门区防守对方快攻反击的情况。 e)掷任意球时直接射门, 在防守队员没有移动的情况下, 击中防守队员头部;或在掷七米球时, 在守门员没有移动的情况下, 击中守门员头部。 8:6 犯有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例子见规则解释6)的场上或场下的队员或官员, 均应判取消比赛资格(16:6d)。 8:7 比赛时间内斗殴的队员应予以开除(16:9-11)。在比赛时间以外发生的斗殴应判取消比赛资格(16:6e; 16:13b, d)。有斗殴行为的随队官员判取消比赛资格(16:6f)。 注:根据本规则精神, 斗殴是指故意用暴力手段侵犯他人身体(队员、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随队官员, 技术代表或观众等)的行为。换言之, 斗殴不只是简单的反射举动或是由于大意而致的过度的防守方式。向他人吐唾沫视同为斗殴。 8:8 如果违反规则8:2-7的犯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对方一次明显的得分机会, 应判由对方掷七米球(规则14:1)。 其它的犯规判由对方掷任意球(13:1a-b, 还须参见13:2 和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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