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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手球联合会竞赛规则(九)
2004-09-10 01:58:57  

9 得分
9:1 射门之前或射门时, 在射门队员本人及本队其他队员没有任何违犯规则的情况下, 使整个球体越过球门线而进入球门(图4), 即得一分。球门线裁判鸣哨两短声并做手势12, 确认得分有效。
    如果防守队员违犯规则, 但球仍进入球门, 应判得分。
    如果在整个球体越过球门线之前, 裁判员或计时员已中断比赛, 不应判得分。
如果队员将球打入本方球门, 应判对方得分, 但在守门员掷球门球的情况时例外(12:2, 第二段)。
注:如果球被任何未经许可进入场地的人员(观众等)或物体挡住而未能进入球门, 而裁判员确认该球在正常情况下必进门无疑, 则应判得分。
9:2 一旦判得分且裁判员已鸣哨开球, 对得分的判定不得更改。
如果比赛结束信号恰在得分以后开球以前发出, 裁判员必须明确表示得分有效(不再掷开球)。
    注:一旦裁判员判定得分, 即可在计分牌上显示。
9:3 比赛中得分多的队为胜方。比赛双方得分相等或均未得分则为平局(规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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