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七米球 判罚七米球 14:1 下列情况判罚七米球: a)队员或官员在场上任何地点犯规破坏了对方明显的得分机会; b)错误的信号破坏了明显的得分机会; c)未经允许的人员进入场地破坏了明显的得分机会(9:1注明的情况例外)。 关于“明显得分机会”的定义, 参见规则解释8。 14:2 尽管发生了14:1a中所述的犯规, 如果进攻队员仍能完全控制球和身体平衡, 即使其后进攻队员并没能利用好明显的得分机会, 也无须判罚七米球。 每当有可能判罚七米球时, 裁判员应推迟判罚, 直至确认判罚七米球确有必要且正确后, 才给予判罚。如在防守队员的防守犯规干扰下, 进攻队员仍能继续射门得分, 则无须再判七米球。相反, 如果很明显地由于防守犯规而使进攻队员失去球权或身体平衡, 从而失去了明显的得分机会, 则必须要判七米球。 14:3 判七米球时, 裁判员必须鸣哨暂停(2:2)。 执行七米球 14:4 七米球应在场上裁判员鸣哨后3秒钟内射向球门(13:la)。 14:5 在球离手前, 掷七米球的队员不得触及或越过七米线(13:la)。 14:6 掷球后, 在球触及对方队员或球门之前, 掷球队员及其同队队员不得触球(13:la)。 14:7 掷七米球时, 在球离开掷球队员的手之前, 其同队队员必须位于任意线外, 否则将判由对方掷任意球(13:1a)。 14:8 掷七米球时, 在球离开掷球队员的手之前, 所有对方队员必须站在任意线外并且距离七米线至少3米。否则, 若射门不中, 将重掷七米球。 14:9 掷七米球时, 在球离开掷球队员的手之前, 如果守门员越过守门员限制线(四米线-1:7, 5:12), 若射门不中, 应重掷七米球(1:6, 5:14)。 14:10当掷七米球队员已持球正确就位准备掷球时, 不允许替换守门员。在此情况下, 任何替换守门员的企图都将作为非体育道德行为进行处罚(8:4, 16:1d和16: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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