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执行掷球(开球, 边线球, 球门球和七米球) 15:1 执行掷球前, 掷球队员必须持球于手中。 执行掷球时, 所有队员都必须按照有关掷球的规则在场上就位。除规则10:3第二段规定的情况外, 在球离开掷球队员的手之前, 所有其它队员都必须位于正确的位置上。 错误的站位应事先纠正(13:8第二段和15:7例外)。 15:2 除掷球门球外, 掷球队员在掷球时必须保持一只脚的一部分稳固地接触地面(13:1a), 另一只脚可以重复地抬起和放下。 15:3 下列情况裁判员必须鸣哨开始比赛: a)开球(10:3)或掷七米球时(14:4); b)在下列情况掷边线球、球门球或任意球时: 1) 暂停后重新开始比赛时; 2) 在规则13:4 所述情况下, 掷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 3) 在队员延误掷球时; 4) 纠正队员错误站位后; 5) 在口头劝告或黄牌警告后。 鸣哨后, 掷球队员必须在3秒钟内将球掷出(13:1 a)。 15:4 当球离开掷球队员的手时, 即算掷球完毕(12:2例外)。 掷球时, 掷球队员不得将球递给本队队员, 也不能在球离手前让本队队员触及球(13:1 a)。 15:5 在球触及其他队员或球门前, 掷球队员不得再次触球(13:1 a)。 15:6 除球门球(不能掷入本方球门得分, 12:2)外, 任何掷球均可直接得分。 15:7 掷边线球或任意球时, 如果对进攻队立即掷球有利, 裁判员不要纠正防守队员的错误站位。若对进攻队不利, 则应予以纠正(15:3b)。 尽管防守队员站位错误, 如果裁判员已经鸣哨掷球, 则防守队员完全有权拦截。 如果防守队员站位距离掷球队员太近, 或以其他犯规手段延误或干扰掷球, 应判罚警告, 重犯则应判罚出场两分钟(16:1c, 16: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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