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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手球联合会竞赛规则(十六)
2004-09-10 02:09:32  

16 处罚
警告
16:1 下列情况可以给予警告:
a)不属于升级处罚(8:3)的种类, 但侵犯了对方队员的犯规或类似违例行为(5:5, 8:2);
   
下列情况应该给予警告:
b)需要进行升级处罚的犯规(8:3);
c)当对方正常掷球时违犯规则(15:7);
d)队员或官员的非体育道德行为(8:4)。
注:对一个队员警告不得超过一次, 对一个队警告不得超过三次。
对被判过罚出场两分钟的队员不再给予警告。
对一个队全体随队官员的警告不得超过一次。
16:2 判罚警告时, 裁判员应举起黄牌向受罚队员或官员、计时员/记录员示意(手势13;黄牌尺寸约9×12厘米)。
罚出场两分钟
16:3 下列情况应判罚出场两分钟:
a)换人错误或非法进入场地(4:5-6);
b)重复需要升级处罚的那种犯规(8:3);
c)队员在场内或场外重复违犯非体育道德行为(8:4);
d)在有一名官员已受警告(16:1d, 8:4)的情况下, 同队的官员再次出现非体育道德行为;
e)判给对方掷球时控制球队员不立即放下球(13:5);
f)在对方掷球时, 再次违犯规则(15:7);
g)在比赛时间内, 取消队员或官员比赛资格伴随的罚出场(16:8第二段)。
H)在一名队员被判罚出场两分钟后、比赛重新开始前, 该队员再次出现非体育道德行为(16:2)。
注:尽管在b), c)和d)中指出, 通常在重复犯规或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情况下才判罚出场两分钟, 但即使在队员未曾受过警告且本队受警告次数不足三次的情况下, 裁判员仍有权在必要时直接判罚出场两分钟。同样地, 即使在球队官员未曾受过警告的情况下, 必要时也可直接判罚该队官员出场两分钟。
根据16:3b判随队官员出场两分钟时, 允许该受罚官员继续留在替补席履行他的职责, 但该队场上要有一名队员替罚出场两分钟。
16:4 在鸣哨暂停后, 裁判员应用规定手势, 举起手臂伸出两指(手势14), 清楚地指向受罚队员, 并向计时员/记录员示意罚出场两分钟。
16:5 罚出场时间都是两分钟比赛时间。如果同一队员被第三次罚出场则应被取消比赛资格(16:6g)。
罚出场期间, 受罚队员不得上场比赛, 该队场上减员。
受罚时间从裁判员鸣哨重新开始比赛时算起。
如果上半时比赛结束时受罚时间仍不足两分钟, 则应在下半时补足。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正常比赛时间与决胜期和两个决胜期之间。
取消比赛资格
16:6 下列情况应判取消比赛资格:
a)无参加比赛资格的队员进入场地(4:3);
b)当一名随队官员被罚过出场两分钟后(根据16:3d), 同队的任一官员第三次(或紧接着)再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时(8:4);
c)危及对方队员身体健康的犯规(8:5);
d)场内或场外的队员或官员严重违犯非体育道德行为(8:6);
e)在比赛时间以外, 即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中断时斗殴的队员(8:7; 16:13b, d);
f)随队官员斗殴(8:7);
g) 同一队员第三次被罚出场(16:5);
h) 队员或随队官员在比赛中断时重复发生非体育道德的行为(16:13d);
16:7 在鸣哨暂停后, 裁判员应举起红牌, 清楚地向受罚队员或官员、计时员/记录员示意取消比赛资格(手势13;红牌尺寸约为9×12厘米)。
   
16:8 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或官员不得再参加该场比赛, 并须立即离开场地和替补区。离开替补席后, 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或官员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本队联系。
场内或场外的队员或官员在比赛时间内被判取消比赛资格后, 总是伴随该队一个罚出场两分钟。也就是说该队场上要减员2分钟(16:3g)。如果刚被取消资格的队员又出现了规则16:12所指定的情况, 那么该队场上减员将为4分钟。
取消比赛资格将减少该队可参加比赛的队员或官员的人数(16:13b例外)。但在两分钟受罚时间结束后, 该队场上队员的人数可补足。
原则上, 取消比赛资格只对该场比赛的剩余时间有效。取消比赛资格是裁判员依据自己所观察到的事实所作出的判罚, 在比赛结束后不应再有进一步的效应。除非发生由于斗殴(16:6e-f)或队员或官员犯有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16:6d;规则解释6 a)或d))而判罚的取消比赛资格。此类取消比赛资格应在比赛报告中给予说明(17:11)。
开除
16:9 下列情况应判开除:
比赛时间(规则16:13第一段和规则2:6)内, 队员在场内或场外发生的斗殴(如规则8:7中所界定)。
16:10 在鸣哨暂停后, 裁判员应使用规定手势, 即在头上交叉双臂, 清楚地向受罚队员、计时员/记录员示意开除(手势15)。
16:11 被开除的队员不得再参加该场剩余的比赛, 受罚队场上减员直至比赛结束。
被开除队员不得被替换, 并应立即离开比赛场地和替补区。在离开后, 不允许该队员再以任何方式与球队联系。 
裁判员必须在比赛报告中向有关部门说明判罚开除的原因(17:11)。
同一情况下多次犯规
16:12在重新开始比赛以前, 如果队员或随队官员同时或连续多次犯规, 且这些犯规导致多种判罚, 那么原则上只给予最重的一个判罚。当犯规中有斗殴行为时, 尤为如此。
但在下列特定情况下, 犯规队场上必须减员4分钟:
a) 如果队员刚刚被判罚出场两分钟, 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又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该队员将被加判一个额外的罚出场两分钟(16:3h)。如果这个追加的是该队员第三次罚出场两分钟, 该队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b) 如果队员刚刚被取消比赛资格(直接或第三次罚出场两分钟), 在比赛重新开始前又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该队将被进一步处罚, 场上减员为4分钟。
c) 如果队员刚刚被判罚出场两分钟, 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又犯有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 该队员将被加判取消比赛资格(16:6d), 这使该队场上减员累计为4分钟(16:8,  第二段);
d) 如果队员刚刚被取消比赛资格(直接或第三次罚出场两分钟), 在比赛重新开始前又犯有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 那么该队将被进一步处罚, 这使该队场上减员为4分钟。
比赛时间外违犯规则
16:13 规则16:1、16:3、16:6和16:9所述情况为比赛时间内的犯规。这些规则中“比赛时间”含决胜期和暂停时间, 但不包括中场休息时间(2:8)。
在举行比赛的场所但比赛时间以外, 队员或官员发生的非体育道德行为、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或斗殴行为应判罚如下:
在比赛前:
     a)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应给予警告(16:1d);
     b)犯有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或斗殴应判取消比赛资格(16:6 d-f), 但允许该队使用12名队员和4名官员参加比赛;
 
     中场休息期间:   
     c)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应给予警告(16:1d);
d)重犯或严重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或斗殴行为应判取消比赛资格(16:6 b, d-f, h);这里对重复非体育道德行为的判罚不同于在比赛时间内的判罚(16:3 c-d)。
  
   在中场休息期间判罚取消比赛资格后, 比赛重新开始时允许该队上场队员的人数同中场休息前一致。
在比赛后:
     e)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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