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裁判员 17:1 每场比赛应由两名权力相等的裁判员负责, 由一名记录员和一名计时员协助工作。 17:2 从队员进入比赛场所起, 裁判员即开始监管他们的行为, 直至他们离开为止。 17:3 裁判员在赛前负责对场地、球门和球进行检查, 并决定比赛使用哪一个球(1、3:1)。 裁判员应检查比赛双方队员是否按规定着装参赛, 检查队员护具和记录表, 检查替补席人数, 同时还要确认双方球队的负责官员。 任何不符合规则的地方, 都必须纠正(4:1-2 and 4:7-9)。 17:4 比赛开始前, 在另一名裁判员和双方队长参加的情况下, 由一名裁判员主持掷币挑边(10:1)。 17:5 比赛开始时, 其中一名裁判员作为场上裁判, 站在开球队后面。 场上裁判鸣哨开球开始比赛(10:3)。 当对方队获得球后, 原场上裁判退至防守队(原进攻队)半场的外球门线处, 成为球门线裁判。 开赛时作为球门线裁判站在防守队外球门线的裁判员, 在防守队(现进攻队)获球后, 即成为场上裁判。 裁判员在比赛期间应经常相互交换位置。 17:6 原则上一场比赛应自始至终由固定的两名裁判员主持。 他们共同负责, 保证比赛按规则进行, 必须对所有犯规违例进行判罚(13:2, 14:2例外)。 如果其中一名裁判员不能完成全场比赛, 另一名裁判员将单独完成全场比赛任务。(对国际手联或大洲手联举办的赛事, 这种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7 如果两个裁判员同时鸣哨对一个队进行判罚, 但在执行罚则轻重上意见不一致, 则应执行较重的罚则。 17:8 如果两个裁判员同时对犯规或球出界鸣哨, 但在将球权判给哪队的问题上意见不同, 两名裁判员应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共识, 则执行场上裁判的意见。 遇上述情况比赛必须暂停, 裁判员经协商后, 做出明确手势, 鸣哨重新开始比赛(2:8f, 15:3b)。 17:9 两个裁判员都要负责记录比分, 并对警告、罚出场、取消比赛资格和开除作好记录。 17:10 两个裁判员都要负责计时。如果对计时的准确性有疑问, 由两名裁判共同确定准确时间。 17:11 比赛结束后, 裁判员要负责确保记录表的填写准确无误。 开除(16:11) 和规则16:8第4段所规定的取消比赛资格, 必须在比赛记录表上说明。 17:12 裁判员根据亲眼观察到的事实或判断所做出的判罚是最终的判决。 对不符合规则的判决可以提出申诉。 比赛期间, 只有球队的“负责官员”有权与裁判员讲话。 17:13 裁判员有权暂时中断比赛或终止比赛。 但在做出终止比赛的决定之前, 应尽量争取比赛继续进行。 17:14 黑色是裁判员服装的主要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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