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男子:成都体育学院 女子:四川省乐山市体育局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男子:2005年5月18日至27日在四川省成都体育学院举行。 女子:2004年4月18日至27日在四川省乐山市举行。
四、参赛单位:
男子: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北京部队。
女子:北京、黑龙江、土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广西、四川、宁夏、新疆、北京部队。
五、竞赛项目:
手球比赛
六、参赛资格:
(一)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6名,其中必须有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队员7名(每场比赛每队允许上场运动员14人)。
(二)运动员在比赛日程的第一天将进行体能测验,合格者方可参赛。
(三)运动员须经医生检查,证明身体健康方能参赛。
(四)各参赛单位必须给参赛运动员办理运动员人身伤害保险,赴赛区需携带保单复印件。
(五)报名教练员需在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未经注册的教练员不得报名参赛。教练员赴赛区须携带注册证。
(六)同一年度内,一名运动员不得代表两个不同单位参赛。
(七)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一律不准参赛,赴赛区必须携带经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签发的注册证。
七、竞赛办法:
(一)第一阶段:
采用分组单循环赛办法进行比赛,决出A、B两组的全部名次,分组原则:分别以2004年全国男子、女子手球冠军杯赛成绩为序号,按顺序蛇形排列分组。
(二)第二阶段:
获得第一阶段各组第1、2名的队组成C组,第3、4名的队组成D组,第5、6名的队组成E组,进行交叉赛,各组胜对胜,负对负决出全部比赛名次(最后一组不足4个队采用下列办法:如为3个队,将采用单循环赛决出名次,如为1-2个队,则与前一组合并为一个大组,采用单循环赛决出名次,第一阶段相遇的队成绩有效,不再重复比赛)。
第二阶段每场比赛为平局时,进行决胜期比赛,若第二个决胜期后仍为平局,则按规定进行七米球决胜负。 注:所有单循环的比赛结束时,若双方打成平局,不再进行决胜期的比赛。
(三)决定名次办法:
1、胜一场得2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弃权者取消其全部比赛成绩。
2、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下列办法计算名次:
(1)有关队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有关队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有关队相互间比赛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如果积分仍然相等,积分相同的队按下列方法计算名次:
(l)全部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全部比赛的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如仍相等,则采用抽签的方法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代表在有关队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抽签决定。
5、在比赛过程中如发生殴斗行为,经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将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中国手球协会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比赛中运动员因发生严重违背体育道德行为或犯规被直接判罚红牌者,给予下一场比赛停赛的处罚。如发生在最后一场比赛中,则在下一个阶段比赛的第一场比赛时补罚。
(四)竞赛规则: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2001年手球竞赛规则》。
(五)竞赛日程的编排:由小球中心组织中国手协裁委会人员统一编排竞赛日程,并提前寄发有关赛区。
八、裁判员和仲裁:
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统一选派,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队,需在赛后二小时内提出申诉材料,并同时交纳申诉费2000元,如申诉被驳回,申诉费上交中国手协财务,作为发展基金。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选派。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获前8名的队予以奖励。
(二)评选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个人和裁判员并予以奖励。
十、报名及报到:
报名:于赛前20天将报名单(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统一格式电脑打印,一式两份,不按规定格式填写者,报名无效),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一部(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五号,邮编:100763)和赛区,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
报到:各队于赛前二天,仲裁、裁判员于赛前三天,技术代表、裁判长于赛前四天到赛区报到。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用球:“STAR”牌中国手球协会指定用球。
(二)比赛服装:
1、各队应准备三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装(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应和场上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上衣前后应有清晰的实心号码(胸前的号码至少10厘米高,背后的号码至少2O厘米高)并在报名单上注明服装颜色,队长必须佩戴宽度为4厘米的袖标,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服装颜色,队长袖标自备。
2、替补席上的领队、教练员、医生等官员必须着装统一。
(三)比赛一律在标准的室内地板或塑胶场地进行,球场上空内悬挂物不得低于8米,地面的照明度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0小勒克斯(LUX)。
(四)经费: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拨款。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手球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