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男子:江西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
女子:北京军区体工队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男子:2006年5月24日至6月2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举行。
女子:2006年5月11日至20日在北京军区体工队举行。
四、参赛单位:
男子: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北京部队、2005年中学生B组冠军队。
女子: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广西、四川、北京部队、2005年中学生B组冠军队。
五、竞赛项目:
(一)手球比赛。
(二)身体素质比赛。
六、参赛资格:
(一)参加全国手球锦标赛的单位(指所代表省(区)市、部队队)须参加全国青年手球锦标赛。
(二)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6名(每队须报两名左手运动员,上、下半时各有一名上场比赛。否则不得参赛)。
(三)年龄规定: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如虚报年龄,一经查出将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2005年全国中学生手球联赛男女B组的冠军队可报名参赛。
(五)参赛运动员须事先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体健康方能参赛。
(六)各参赛单位须给运动员办理运动员人身伤害保险,赴赛区携带保单复印件。
(七)教练员需在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手球部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赛。教练员赴赛区须携带注册证。
(八)同一年度内,一名运动员不能代表两个不同单位参赛。
注:1、参加全国锦标赛的运动员,只要符合年龄规定,可代表本单位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
2、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的运动员,除全国锦标赛等专业类的比赛外,不得参加全国其它类别的比赛。
3、未注册的运动员不能参赛,赴赛区必须携带经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签发的注册证。
(九)领队、教练员、队医等参赛工作人员,在替补席须着装一致(西服或运动服)。不准穿短裤,只可穿平底皮鞋或运动鞋,否则不允许进入替补区。
七、竞赛办法:
(一)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赛办法进行比赛,决出A、B两小组的全部名次,分组原则以2005年全国青年锦标赛成绩为序号,按顺序蛇形排列分组。
(二)第二阶段:获得第一阶段各组第1、2名的队组成C组,第3、4名的队组成D组,5、6名的队组成E组……,进行交叉赛,各组胜对胜,负对负决出全部比赛名次(最后一组不足4个队采用下列办法:如为3个队,将采用单循环赛决出名次,如为1-2个队,则与前一组合并为一个大组,采用单循环赛决出名次,第一阶段相遇的队成绩有效,不再重复比赛)。第二阶段每场比赛为平局时,进行决胜期比赛,若第二个决胜期后仍为平局,则按规定进行七米球决胜负。
注:所有单循环的比赛结束时,若双方打成平局,不再进行决胜期的比赛。
(三)身体素质比赛:
(1) 1’对墙手球掷远(离墙距离7米);
(2)手球掷远;
(3)6×20米折回跑;
(4)3200米跑(守门员2400米跑);
(四)决定名次办法:
1、手球比赛(名次成绩占80%)胜一场得2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弃权者取消其全部比赛成绩。
(1)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下列办法计算名次:
a、有关队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b、有关队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c、有关队相互间比赛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2)如果积分仍然相等,积分相同的队按下列方法计算名次:
a、全部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b、全部比赛的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如仍相等,则采用抽签的方法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代表在有关队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抽签决定。
(4)在比赛中发生斗殴行为,经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将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中国手球协会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在比赛中因发生严重违背非体育道德行为或犯规被直接判罚红牌者,给予下一场比赛停赛的处罚。
2、身体素质比赛(该成绩占20%)
(1)身体素质比赛在规程规定日期的第一天进行。
(2)按评分表计算每个运动员的得分,三项得分之和为该运动员素质比赛的得分(犯规得0分)。
(3)报名参赛的运动员须参加全部项目的比赛,取其中成绩最佳的12名运动员得分之和的平均成绩为该队的得分,得分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名次并列。为保证公平、公正竞赛,任何情况不予补赛。
(4)每名运动员须参加身体素质比赛后,方可参加手球比赛。
(五)决定总名次:
(1)比赛成绩占80%、身体素质比赛成绩占20%,以分值多少决定名次,分值高的队,名次列前。计算方法:(参加队数-比赛名次)×8=X值,(参加队数-素质名次)×2=Y值,X+Y=Z,Z值高者名次列前。
(2)如(Z)值相等,则以手球比赛名次高者,总名次列前。
(六)竞赛规则: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手球竞赛规则》。
(七)竞赛日程的编排:由中国手协裁委会统一编排,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批准并提前寄发赛区实行。
八、裁判员和仲裁:
裁判员、仲裁由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统一选派,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设仲裁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和职责按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队,须在赛后二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并同时交纳申诉费2000元,如申诉被驳回,申诉费上交中国手球协会。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录取前8名的队。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个人和裁判员予以奖励。
十、报名及报到:
报名:于赛前30天将报名单(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统一格式电脑打印,一式两份,不按规定填写者,报名无效),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手球部(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五号,邮编:100763)和赛区,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
报到:各队于赛前二天,仲裁、裁判员于赛前三天,技术代表、裁判长于赛前四天到赛区报到。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用球:指定使用“STAR”牌手球。
(二)比赛服装:
各队应准备三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装(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应和场上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上衣前后应有清晰的实心号码(胸前的号码至少10厘米高,背后的号码至少20厘米高),并在报名单上注明服装颜色。
1、队长须佩戴宽度为4厘米的袖标,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服装颜色,队长袖标自备。
2、比赛服上衣胸前右侧可有高10公分,宽8公分的赞助商广告,但须事先报手球协会批准备案。
(三)比赛一律在标准的室内地板或塑胶场地进行,球场上空内悬挂物不得低于8米,地面的照明度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0个勒克斯(LUX)。
(四)身体素质比赛一律在标准的田径场馆内进行。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手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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